教育部函示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,請查照轉知。
一、依教育部110年10月29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00147437號函辦理(附件)。
二、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-19疫情,各機關構(校)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:
(一)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。
(二)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,並應將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。
(三)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經簽奉核定,進行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者,各機關構(校)應予以確實記錄。
(四)請依各機關構(校)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。
另依衛福部「COVID-19(武漢肺炎)」防疫新生活運動:實聯制措施指引,略以因疫調蒐集個人資料,需指定專人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責任,最多存放28天,之後必須刪除或銷毀。如使用電子方式蒐集,必須採行資安防護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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